本會章程

臺中市營養師公會章程

102年08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09月27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0年05月0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年05月14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2年05月20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112年06月19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營養師公會」(Taichung City Dietitia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TCDA)。

第二條

本會依營養師法及有關法令設立。

第三條 

本會以研討營養專業學術,宣導營養教育,提升營養服務品質,藉以促進國民健康,維護營養師權益,並謀營養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中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提高營養服務品質之事項。

二、關於促進營養業務發展之事項。

三、關於增進營養專業學術之事項。

四、關於宣導營養教育之事項。

五、關於推行公共衛生、國民保健之事項。

六、關於辦理營養師繼續教育之事項。

七、關於擬定、修改、推行、維護營養制度、法令之事項。

八、關於辦理會員合法權益、就業輔導、親睦互助之事項。

九、關於拓展國內外各級營養及醫事人員團體間之合作與聯誼事項。

十、關於發行營養刊物之事項。

十一、關於辦理各界委託或諮詢之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營養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營養師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但未執行業務者,可自由加入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各項費用,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繳納常年會費者,方享有會員權益。

第九條

凡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雖有前條之規定,仍不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歇業,應繳銷執業執照。受撤銷營養師資格之處分者,應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繳清會費及繳回原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諸權利,並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應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擔任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四條

會員有違反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依理、監事聯席會之決議,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職。如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處分,應將事實、證據呈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備。 

一、依營養師法之規定,不得充營養師或撤銷營養師證書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者。 

三、將執業執照租予他人使用者。 

四、當年度會員大會前一個月未繳納該年度會費,即喪失會員應享之權益,予以停權之處分。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於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且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至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遇有緊急狀況時,理監事會選舉得以通訊選舉方式進行,印製選票郵寄給列冊的會員代表,會員代表回寄給公會,公會開票並公告。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經遞補後,如理事人數少於八人、監事人數少於三人時,應補選足額。

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條

選舉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以得票數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當選人不在場未能擇定時,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第二十一條

對選舉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事後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會員大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二、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八、處理會員之建議。

九、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十、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二、執行理監事之議決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綜理監督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列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議。

四、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代表監事會。 

三、監察日常會務。 

四、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七條

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請辭,經理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之決議解職者。 

六、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擬定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 ~ 二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聘雇之,處理交辦之會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該屆理事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臨時會議為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議決,或監事會函請,均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方式召集之,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七日起至十五日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遇有緊急狀況時,理監事會議,得以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會議紀錄、出席紀錄或其他文書,由秘書處傳送至出席者所在處所,經出席者確認內容並簽名後,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本會各種會議之決議,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外,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但會員代表大會就下列事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任代理出席。

第三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應邀請常務監事列席,召開監事會應邀請理事長列席。

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柒佰元,於申請入會時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於該年三月前一次繳納;七月後入會者,當年度之常年會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三、捐款。

四、基金及孳息。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08月3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2年10月17日中市社團字第102008796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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